核心阅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平台经营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标准化字段提供执法协查信息。□ 新政解读□ 本报记者 万静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升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水平的决策部署,完善网络交易执法协查机制,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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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平台经营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标准化字段提供执法协查信息。
□ 新政解读
□ 本报记者 万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升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水平的决策部署,完善网络交易执法协查机制,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网络交易执法协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平台经营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标准化字段提供执法协查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案件办理需要,需要平台经营者依法提供标准化字段以外特殊信息的,应当报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办法》的出台,旨在落实落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的执法协查要求,建立健全网络交易执法协查机制,加强市场监管部门与平台企业的协同联动,提升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效能,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解决执法协查难点堵点问题
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飞速发展,各种违法行为从线下向线上延伸。电子商务法规定,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2021年5月1日施行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开展执法活动时,可以要求平台经营者提供有关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
据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工作实践中,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执法协查工作时,个别平台企业存在反馈速度慢、反馈质量不高、对执法协查工作配合不到位等情况,影响执法办案效能。此外,个别地区市场监管部门也存在执法协查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社会各界对此反映强烈,希望尽快出台规范网络交易执法协查的制度规范。在这样的背景下,《办法》适时而出。针对目前执法协查中种种难点堵点问题,《办法》逐一进行有针对性地规范,明确方法路径。
比如《办法》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适当方式明示其接收协查的相应方式的具体信息,并确保接收信息的渠道畅通。鼓励平台经营者通过国家网络交易监管平台、全国12315平台以及现有智能协作平台等方式,高效便捷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执法协查工作,提高数据交互效率和质量。
同时,《办法》以网络交易平台为重点,围绕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直播信息等重点方面,规范协查程序和内容。兼顾小程序、公众号等新业态,明确其他服务提供者应履行的协查义务。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经营者的执法协查义务。为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宣传推广、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主机、云服务、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提供其掌握的有关数据信息。
明确执法协查范畴内容主体
此次出台《办法》,旨在进一步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政策环境,规范监管部门和平台企业双方的权利义务,力求有效平衡各方诉求。
网络交易执法协查有其特定的执法界定范畴,即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案件调查、事故处置、缺陷消费品召回、消费争议处理等执法活动时,依法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供有关平台内经营者信息及相关交易信息,对协查事项进行核实确认并回复结果,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执法工作的行为或活动。
而且执法协查内容也是特定的,即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依规,要求平台经营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为规范基层市场监管部门行为,加强数据安全管理,规定因案件办理需要,确需平台依法提供标准化字段以外特殊信息的,应当报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办法》进一步规范执法协查主体,即明确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要求平台经营者协助调查。涉及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服务信息,由市场监管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平台经营者协助提供。
此外,进一步厘清网络交易的执法协查对象。《办法》规定了三类执法协查的经营主体: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宣传推广、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经营者。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孙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加强监管,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这意味着,为保障平台经济持续健康成长,监管不仅要加强,更要实现常态化和高水平化。当前,我国平台经济正处于向高质量发展迈进的新阶段。需要切实规范平台经济市场秩序,引导平台企业优化规则、合理收费,纠正“流量至上”“低价为王”等侵犯平台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平台经济以其强大的资源整合能力、创新驱动力和辐射带动力,对推动产业升级、优化资源配置、畅通经济循环发挥着愈发重要的作用。提升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水平,对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保障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近年来,数字技术与各行业加速融合,推动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我国数字经济取得长足发展。截至2024年11月30日,我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总量达到457.41万家。随着数字经济规模加速增长,平台经济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发展迅猛,平台企业数量、体量快速扩大,业态更加多元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我国市场监管部门近年来加大了对网络市场领域的执法监管力度。2024年3月至11月由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4个部门联合部署2024网络市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专项行动,在规范网络市场秩序、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共查处涉网案件1.66万件,督促平台删除违法商品信息6.03万条,责令整改网站1.03万个次,提请关闭网站1443个次,责令停止平台服务的网店2.12万个次,有力保障了平台经济持续健康规范发展。
2024年年底,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召开,市场监管总局表示将加快出台网络交易平台收费行为合规指南,降低平台内商户成本负担,督促平台合理确定收费比例,促进平台经济领域各方主体互利共赢。
2025年,市场监管总局还将在保护平台市场公平竞争和净化直播电商行业生态两方面尽快制定出台监督管理办法。
此外,国家网络交易监管平台建设工作也在顺利推进,重点提升平台经济领域重大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在标准化工作方面,市场监管总局指导发布了《大数据标准化白皮书(2023版)》,发布了35项与数据要素流通关键环节密切相关的国家标准,以及22项电子商务质量监管国家标准;不断完善电子商务标准体系、跨境电商等重点领域的标准制修订,推进电商质量信息追溯、电商发展评价等标准的研制。
同时,市场监管总局持续构建和完善数据领域的质量认证制度体系,加大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的认证工作力度,已颁发认证证书300余张;推动质量认证全方位、多层次应用采信,不断提升认证制度的有效性和公信力,增强平台企业的数据安全意识和个人信息保护能力。
编辑: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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