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呼吁依法保障举报人信息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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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维2025年,《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将迎来颁布实施10周年。这部于10年前颁布实施的规定,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畅通参与渠道,促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依法有序发展。关于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同样于今年迎来实施10周年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也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维

2025年,《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将迎来颁布实施10周年。这部于10年前颁布实施的规定,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畅通参与渠道,促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依法有序发展。

专家呼吁依法保障举报人信息知情权

关于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同样于今年迎来实施10周年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也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突出公众参与力度,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并规定了相应的参与途径和方式。

如今,生态环境信息公众参与制度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也有一些疑难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例如,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线索很多来源于一线群众,但提供环境违法线索的群众(举报人)能否通过申请信息公开,获取相关信息并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一直存在争议。近日在京举行的环保领域信息公开专家研讨会上,多位专家表示,公众参与是国家生态环境治理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激发公众参与热情,有效加强环境保护,应依法切实保障举报人对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权利。

专家呼吁依法保障举报人信息知情权

生态环境部首席法律顾问、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原司长别涛认为,生态环境事务具有显著的公共属性,公众也因此依法享有知情、监督和寻求救济的权利,执法监管部门也负有依法公开信息的义务和为公众参与监督提供便利的职责。别涛直言不讳地指出:“如果举报人对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结果不予认同,执法机关应当依据处罚裁量基准,依其申请公开并说明,否则就难免给人以地方保护之嫌。”

“政府、企业和公众三方是生态环境国家治理的重要主体。”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所副所长常纪文说,公众或社会组织如果发现生态环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只能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热线电话、政府网站等途径请求监管部门去执法监管。至于监管部门是否去执法监管,是否公正执法监管,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举报人还缺乏进一步要求信息公开、到法院要求执法监管部门依法监管等更有效依据。在常纪文看来,全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尽职履职,保护生态环境,可能是深化中国生态环境法治改革下一步需要做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主任王灿发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利用社会监督机制,对不合法、不公正、不合理的行政处罚进行申诉或者检举。“如果有关行政机关对这种申诉或者检举不理,就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可以依法请求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责任;如果这种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侵害了申诉人或者检举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编辑:王晨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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